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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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2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 二、威海市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威海利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04219.93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威海利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余本诉请求及威海市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1832元,由威海利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758元,威海市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074元;反诉费10693元,由威海市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455000元(96定额鉴定费200000元,03定额鉴定费255000元),由威海利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5000元,威海市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525元,由威海市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323元,威海利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2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