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韩雪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中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苏州太湖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立即停止使用其在公司产品包装、产品装饰、户内外广告中的原告***的肖像,停止侵害。

二、被告中山市***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中山市***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中山市***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0000元、维权费用1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0元,由原告***负担4641元,被告中山市***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135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8-04-20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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