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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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肖像权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立即停止使用其在公司产品包装、产品装饰、户内外广告中的原告***的肖像,停止侵害。 二、被告中山市***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中山市***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中山市***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0000元、维权费用1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0元,由原告***负担4641元,被告中山市***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135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8-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