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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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莘县恒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莘县恒远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莘县恒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95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利息以99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2月5日按执行年利率7.2%计算,自2020年2月6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执行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已偿还的利息18.12元从计算利息中予以扣减)。 二、被告莘县恒远工贸有限公司、***、***、***、***、王景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莘县恒远工贸有限公司、***、***、***、***、王景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莘县恒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50元,减半收取计40725元,由被告莘县恒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莘县恒远工贸有限公司、***、***、***、***、王景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