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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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萨峰顺芳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修理费、拖车费共计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修理费、拖车费共计239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