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首创置业成都有限公司 四川海天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和美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首创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菜篮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成都首创国际城农贸市场租赁合同》、《成都首创国际城农贸市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成都首创国际城农贸市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已于2019年5月6日解除; 二、被告成都市菜篮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和美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首创置业成都有限公司返还成都市成华区和美西路5号1栋的经营场地(不含第五层)并恢复原状; 三、被告成都市菜篮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首创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4633035.97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欠付房屋租金4633035.9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成都市菜篮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首创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706929.40元,从2020年4月1日起,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252326.17元每月的标准计算至返还房屋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首创置业成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52元,减半收取43176元,由被告成都市菜篮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