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消费金融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9914号民事判决之第二项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第三项即“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3××××,发动机号为110502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汽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依法受偿”;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9914号民事判决之第一项、第四项;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尚欠借款本金144355.43元及截止2020年3月15日的利息22019.03元、罚息5389.52元,复利3286.72元;从2020年3月16日起,各期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均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在总体不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内计算至2020年8月4日;从2020年8月5日起,以全部尚欠本金144355.43元及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不超过本金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罚息、复利之和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支付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四、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诉讼费负担方式不变;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84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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