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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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华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鹏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南京东富宾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东富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从位于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竹路88号房屋(鹏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已返还给南京华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550平方米房屋除外)中迁出,并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南京华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南京华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东富宾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