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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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鑫泰青玻璃有限公司 宁城万鑫门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城万鑫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鑫泰青玻璃有限公司货款34576.25元、违约金345.76元,共计人民币34922.01元;并承担以34576.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宁城万鑫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鑫泰青玻璃有限公司货架赔偿款6500元;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0.5元,由被告宁城万鑫门窗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