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 国机智骏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原告***支付打桩工程款229667.1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2月8日起以所欠工程款229667.1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6元,由原告***承担600元,被告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3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