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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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九如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给付以本金1200万元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及该款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的利息。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九如城公司给付房款1900万元。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九如城公司给付以本金930万元从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以本金660万元从2019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及该款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的利息、以本金800万元从2019年10月30日起、以本金440万元从2019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九如城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65587元已由***垫付,该款由***负担13117元,九如城公司负担52470元,九如城公司应负担的款项***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九如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于***;反诉案件受理费102255元已由九如城公司垫付,该款由***负担92000元,九如城公司负担10255元,***应负担的款项九如城公司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于九如城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