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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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 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70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9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负担621被告***负担2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负担7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