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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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代偿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的代偿款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同期同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代偿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