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
周口市祥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华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52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梅井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豪,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男,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口市祥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三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林,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涛,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良,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中建华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玉胜,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晋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口市祥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华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二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中建华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华北公司)(建筑)劳务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驳回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万会峰

审判员张淑芳

审判员谢勇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丁勇虎

书记员刘依珊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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