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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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972民初1116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住***。 负责人:麦仲文,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任,广东东莞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佑金,广东东莞昆仑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件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诉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844236.87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7月16日,利息14270.37元、罚息241.6元;后续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42769元;3.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位于东莞市****************303的抵押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151***号)享有抵押权,对处置该房产所得款项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基本事实 原、被告于2019年8月20日签订《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JK201**********821),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50000元用于购买位于东莞市****************303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书号:粤(2019)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247734号],借款期限为360期,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日为每月1日;合同贷款利率的调整方式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被告逾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9年9月1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85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 2019年10月16日,原、被告对被告名下位于东莞市****************303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书号:粤(2019)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24***号]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粤(2019)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151***号],原告为该抵押物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现被告从2020年4月1日起逾期还款,截至2020年7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844236.87元,利息14270.37元、罚息241.6元。原告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其委托广东东莞昆仑律师事务所处理案涉纠纷支出律师费42769元。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法院就争议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分析评述 一、被告从2020年4月1日起逾期还款,根据案涉《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剩余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844236.87元及暂计至2020年7月16日的利息14270.37元、罚息241.6元,具备事实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对此亦不持异议,本院对该诉请予以支持。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已于2019年8月20日取消,本院调整参考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故后续利息应按《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JK201**********821)的约定并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参考利率计算;后续罚息按上述标准确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关于原告诉请的律师费,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了律师费42769元,该费用符合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根据《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律师费42769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被告提供其名下位于东莞市****************303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书号:粤(2019)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24***号]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原告诉求对案涉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内容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44236.87元及暂计至2020年7月16日的利息14270.37元、罚息241.6元;后续利息按《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JK201**********821)的约定并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参考利率计算;后续罚息按上述标准确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支付律师费42769元; 三、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对抵押物{被告***名下位于东莞市****************303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书号:粤(2019)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24***号]}享有抵押权,并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承怡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洁欣 李琪琪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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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