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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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透支本金90685.62元、应收利息7328.66元、应收费用26119.80元,合计124134.08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按透支本金90695.62元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透支本金90685.62元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8000元。 上述第一、第二项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3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354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其中案件受理费2943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法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