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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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行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行丰收贷记卡透支本金9975.95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方式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0‰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的透支利息为2308.28元,违约金为769.43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方式合计以不超过不超过月利率20‰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申请费42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本支付令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执行立案后,本院可直接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