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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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尚市分公司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随县供电公司 湖北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随州供电公司 湖北汉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9)鄂1321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 二、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随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杨鹏、潘玉红、何晶晶经济损失431628.3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 三、随县厉山勤劳页岩砖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杨鹏、潘玉红、何晶晶经济损失71938.0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四、驳回杨鹏、潘玉红、何晶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执行款汇入随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开户行:农行随县支行营业部;户名:随县人民法院;账号:17×××2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计1970元,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随县供电公司负担1182元,随县厉山勤劳页岩砖厂负担197元,杨鹏、潘红玉、何晶晶负担5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47元,由随县厉山勤劳页岩砖厂负担569元,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随县供电公司负担2608元,杨鹏、潘红玉、何晶晶负担5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