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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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评估费、车损、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961.3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负担84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