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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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 河南永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支付所欠卡号为62×××99信用卡本金87417.27元,截止至2019年7月23日利息5949.85元(后续利息即2019年7月24日起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及《金穗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期手续费2296.0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81.81元。 二、如被告***到期未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有权以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6元,减半收取127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负担156元,被告***负担1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