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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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1121执保126号 关于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窦志勇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1121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申请人窦志勇在金融机构的财产状况,查明被申请人窦志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41.6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19.5元。2021年01月22日对被申请人窦志勇的上述存款进行了网络冻结。 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1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执行,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祁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1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