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和被告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免租期租金、违约金共计四万八千元七百七十八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元,由原告***负担2862元(已交纳),被告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负担10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