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吉戈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吉戈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XXXXXXX元;

二、被告***、上海吉戈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共同支付原告***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90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上海吉戈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发布日期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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