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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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惠而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惠而康公司快餐费2987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47元(惠而康公司已预交1248元,本院予以退还101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惠而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7-12-01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