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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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嘉德新源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卡汐(北京)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嘉德新源置业有限公司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29日期间的租金、市场推广费、物业管理费、POS机租赁费共计177511.92元; 二、卡汐(北京)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嘉德新源置业有限公司2019年9月能源费2764.34元; 三、卡汐(北京)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嘉德新源置业有限公司欠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租金、市场推广费、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以59445.8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欠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市场推广费、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以59445.8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欠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29日期间的租金、市场推广费、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以57464.2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欠付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29日期间能源费的违约金(以2764.3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北京嘉德新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卡汐(北京)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5元,由北京嘉德新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747元(已交纳),由卡汐(北京)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4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反诉受理费6725元,由卡汐(北京)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1-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