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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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林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金499834.76元、截至2019年12月19日止的利息26941.09元以及律师费损失31631元,以上合计558406.85元。 二、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昆山开发区房屋的拍卖、变卖及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以内予以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58元,减半收取计5329元,公告费690元,合计6019元,由被告***、***负担5300元,由原告***承担719元,两被告应负担部分,由其自行缴纳至本院账户(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6175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