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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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自2017年5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共计9350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负担48元,被告***负担2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