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2民初49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审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87370元及利息(利息以48737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给被上诉人***;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2民初49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一审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代理服务费23000元给被上诉人***;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9094元、诉讼保全费317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2524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94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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