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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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分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7民初2367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军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小东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爱力 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分公司,住***。 负责人:赵凤军 第三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慧文 原告***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分公司、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电子送达开庭传票。2019年11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朝辉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冰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