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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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2,395.12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1月20日的借款利息6,263.74元,以及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000元; 四、若被告***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协议,以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鄂ADXX**、车架号为LFV3B28R2GXXXXXXX的车辆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计1,2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