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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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05795.46元(已垫付10000元,交强险限额内仅剩余105795.4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13048.05元(328843.51元-105795.46元-10000元垫付款);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939元,由原告***负担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