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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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市中祥织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嘉兴市中祥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 告***借款本金430000元,支付利息(以430000元为基数,从 2018年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2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 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 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