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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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贡市利杰机械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贡井分公司剩余工程款4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00元,由被告自贡市利杰机械制造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