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7076.33元和截止2020年3月31日欠付的利息1076.97元以及自2020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扣除已收取的0.06元后再行支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34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1.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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