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明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残疾赔偿金107000元、电动自行车维修费200元,共计1202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宁波明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剩余损失133474元的60%计80084.4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4335元,由原告***负担44元,被告***、宁波明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1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2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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