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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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履行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6元,依法减半收取7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7元,由被告***负担73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负一般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