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公立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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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20)湘0624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现位于湘阴县××湖汽修厂内的受损车辆湘AB××**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所有;

二、撤销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20)湘0624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赔偿***损失102500元;

四、由***赔偿***损失25200元;

五、岳阳市卿发运输有限公司对第四项支付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32元,减半收取266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负担238元,***负担7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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