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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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须共同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电梯维护费、水费、水电公摊费、垃圾处理费、二次加压费合计9713.4元给原告北海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北海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两被告共同被告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