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阿斯利康(无锡)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百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天烁会议会展有限公司 北京修德旗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修德旗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天烁会议会展有限公司支付剩余会务费606369.51元;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天烁会议会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修德旗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具金额 606369.5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率为6%); 二、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天烁会议会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修德旗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85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率为6%);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天烁会议会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修德旗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257元,其中5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天烁会议会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其中474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修德旗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修德旗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