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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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5民初62号民事判决; 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以3000万元为本金,2017年1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三、驳回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1775元,由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1475元,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00元,由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300元,由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