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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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垫峰生物质能有限公司 重庆通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2019年4月17日; 二、原告***对被告重庆市垫峰生物质能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额为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4月17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重庆市垫峰生物质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