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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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脱硫电价收入13261683.52元,以及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3261683.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 二、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8年7月18日的脱硫电价收入违约金1869415.94元; 三、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度最低保证上网电量补偿款4408377元及其逾期支付的利息(以4408377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度最低保证上网电量补偿款5362311元及其逾期支付的利息(以536231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五、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赔偿申请费5000元、担保费用77240.62元; 六、驳回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679.93元(重庆远达公司已预交),由重庆远达公司负担51.5%即154335.16元,由华电公司负担48.5%即145344.77元。申请费5000元(重庆远达公司已预交),由重庆远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