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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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18238.23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2604.61元给原告***; 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垫付款14581.55元给被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08元,被告***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