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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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1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82元,由被告***、太仓功健货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8元。被告***、太仓功健货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太仓功健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