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安全产业集团安稳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欠款426510.40元及利息(以34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以86510.4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688.63元,由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377.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