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荣成市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瑞昇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2478.66元;

上述款项及本院确定的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至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银行荣成支行,账号:62×××45)。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5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1374元,由原告***负担221元。威海威明司法鉴定所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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