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73276.23元及利息损失196596.65元以及自2019年7月4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所欠代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23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