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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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312.8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负担195元,由原告***负担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