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黑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5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反诉原告四川黑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5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四川黑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4133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21日起,以2413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反诉费665元,由四川黑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230元,由四川黑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