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项目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742.81元。 二、死亡赔偿金7219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74196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剩余的631960元,由被告***赔偿30%即189588元(其中***已付20000元,在实际给付时予以相应扣减)。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753.3元,其余部分由原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