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裕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解除原告***、被告***及被告河南裕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60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6元,减半收取计1123元,由***负担405元,由***负担7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4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